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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希望有人願意看看,

服貿協議裡相對於台灣開放的細節,

大陸擬定的各項開放細節有多周延,這才是有腦袋的人寫出來的條款。

 

來看看大陸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

 

各項服務業諸多限制我沒有打出,不是因為沒有限制,而是限制多到我打不完,

~先看看有哪些產業是這樣"被限制"開放到大陸的。

 

1.   商業服務,(如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

2.   專業服務(如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等)

3.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4.   房地產服務(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5.   其它商業服務(不做承諾,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以上這些只有計算機相關服務可以獨資,其它全部都是只可以合資、跟大陸合作。

 

6.   其他商業服務(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作承諾,且須設立商業存在。

 

a.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b.建築物清潔服務

c.攝影服務

d. 其他商業服務

e.印刷及其輔助服務--(1)不作承諾

(2)不作承諾

(3)1.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大陸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業務。

3.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4.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4)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以上大陸對於印刷及其輔助服務規範一共有400多個字,

請比照一下台灣的規範,94個字結束

(1)不予承諾。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50%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再舉個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大陸的這格相關規範共533個字。

台灣的規範僅91個字,

 

那些覺得我們可以從服貿中受益的朋友,請看看這到底是開放台灣的產業到大陸投資呢?還是綑綁台灣的企業到大陸去投資。

 

限制重重阿

 

我想打到這邊,因為我覺得會簽署這樣的協議,根本就是白癡,

我可以接受愚笨,但是這樣輕乎細節的官員,請回家種花賞鳥,

不適合讓我們把國家大業託付給這些人。

 

對於說我恐中的朋友,到底是樂觀呢?還是完全不理解服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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